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简介(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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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人力资源公司的条件如下:它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专门从事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职业介绍业务。
2、2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3、3、开展职业介绍经营活动的场所应符合下列条件:(1)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应为商业经营场所;(2)办公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3)办公、经营场所为租赁的,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
4、4、取得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或非公司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职业介绍经纪人;(二)合伙企业应当有两名以上职业经纪人;(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设有一家以上职业介绍机构。
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注册人力资源公司的程序:由市级单位举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可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将颁发上海市就业许可证。
8、2、区(县)单位举办的设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可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发给《上海市就业证》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9、3、设立创业就业机构可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10、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告知承诺许可管理。
11.经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书面申请初审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向申请人发放《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12.申请人接受通知的,应当签署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区(县)劳动保障局。
13、4、拟设立职业介绍分支机构的,应按(一)至(三)的有关程序办理。
14、5、职业介绍机构需要变更相关项目的,应当按照(一)至(三)项程序办理变更。
15.注册人力资源公司时限: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颁发北京市就业证,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16.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在60日内对已发放《上海市就业证》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进行《通知》内容的核实和检查。
17、符合条件的,准予经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许可资格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18.市或区(县)劳动保障局在受理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市或区(县)所属单位举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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