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宪法全文原文(韩国宪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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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标题:韩国宪法法院裁定孕妇可随时鉴定胎儿性别。
2.中新社首尔2月28日电(记者刘旭)韩国宪法法院28日裁定,现行《医疗法》第20条第2项禁止医务人员在怀孕第32周之前向孕妇或其家人告知胎儿性别的规定违宪,判决将立即生效。因此,在未来,孕妇无论怀孕多少周,都可以随时识别胎儿的性别。
3.据韩联社28日报道,当天,韩国宪法法院裁定禁止在怀孕第32周前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条款违宪。宪法法院在解释其判决理由时表示,“随着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性别平等意识逐渐扎根,国民的价值观和意识发生了变化,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明显衰落。”
4.六名法官认为,将怀孕32周前鉴定胎儿性别视为直接威胁胎儿生命或前一阶段流产的行为并对其加以限制不再合理。这侵犯了父母对胎儿性别等所有信息的知情权。
5.其他三名法官同意大多数人的意见,但指出在韩国社会中仍然存在以性别为由要求堕胎的可能性,国家不能忽视其保护怀孕生命免遭人工终止妊娠的责任。
6.据悉,为了防止重男轻女思想下的选择性堕胎造成的男女比例失衡,韩国在1987年修改《医疗法》时专门增加了禁止产前胎儿性别鉴定的条款。2008年,宪法法院裁定该条款违宪。次年,韩国再次修改《医疗法》,允许医务人员在怀孕32周后告知胎儿性别。
7.但近年来,随着韩国低出生率的恶化和重男轻女观念的削弱,有人建议在更大范围内允许告知胎儿性别,以确保父母的知情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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