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造谣男同学是强奸犯法院判了→具体情况是什么!
1.原标题:女子造谣男学生是强奸犯,法院判其→
2.互联网正日益影响和改变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各种在线公共平台,如微信、微博和Tik Tok发出声音。然而,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和传播的广泛性,许多虚假新闻的传播也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他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近日,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网络传播虚假新闻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
3、基本情况
4.小明(化名)和小红(化名)在商城县某中学读书时相识。大学期间,小明和小红因为感情纠葛发生了争执。小红向公安局投诉小明强奸了他们,但公安局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5.2023年9月,小红安排其朋友使用虚拟微博账号,在小明目前就读的江西某职业学院超化校区多次发帖,散布小明是强奸犯的虚假信息,引发众多网友观看和评论。后来,小明所在的学校以上述事项严重影响学校声誉为由,将他停职。经小明与小红协商,小红删除了微博内容,但未道歉及消除影响。
6.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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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红在网络公众平台上发布“强奸犯小明”等虚假内容,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布虚假消息,导致其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下降,直接导致原告小明无法正常上学。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名誉权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判断:
8.被告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小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该消息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得删除;
9.二、被告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小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00元。
10.来自法官的信息
11.“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推进网络依法治理,必须加大对网络谣言和诽谤的打击力度,同时需要互联网管理者、网站组织者和广大公众的共同参与、建设和努力。只有共同努力,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自律精神,才能构建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空间。
12.来源:信阳法院新发现。
13.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