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误入女厕所(误入男厕所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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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标题:“误进”女厕所被辞退,男职工辩称误上不超过10秒!法院宣判
2.一名男员工“误进”女厕所。
3.当时还有女员工上厕所。
4、同日,公司对其严重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5.解除劳动关系
6.男性员工认为
7、胃不对劲,不超过10秒。
8.双方各执一词。
9.起诉
10.事件回顾
11.张某多年前入职某玩具公司,担任搪塑部员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厂规第四条规定:在厂内赌博、打骂、吵架、无理取闹的送公安部门处理,开除出厂。张在厂规上签了字。
12.一天,张进入女厕所大约10秒钟,然后出来进入男厕所。当时,一名女员工正在上厕所。
13.同日,公司对张某下达处罚通知,并以其违反厂规第四条进入女厕所为由作出开除决定。并出具了《关于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复函》,表明公司工会同意开除张某的决定。
14.张某辩称,自己当天因腹泻不小心误入女厕所不超过10秒钟,发现后立即走回男厕所。公司认定他无理取闹,违反了“厂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5.随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900元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2700元。仲裁驳回了他的要求。
16.张某不服,上诉至法院。
17.法院:员工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
18.它违反了公序良俗,公司解雇员工是合法的。
19.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张某声称自己不是故意进入女厕所的,而是因为拉肚子才不小心进入的。法院对此分析如下:
21.①从证据方面看,公司的处分通知将张的违纪行为记录为“违反厂规第四条(无理取闹、进入女厕所)”,并说明了因其严重违反厂规而被开除的处理意见。张在“接受决定书”上签名并打勾。即使声明不是本人核对的,也是在公司核对时签署的,因此应视为对公司描述的事实的认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张应承担其主张证据不足的后果。
22.②从常理上来说,双方确认公司厂房已使用多年,未搬迁或改建。厕所离张的车间不远,男女厕所分开使用。作为一名在公司工作了近9年的老员工,小张应该清楚卫生间的位置和情况。即使有生理原因,也不太可能走错厕所。他没有走错厕所的理由是不合理的。
23.根据该公司的声明,当时女厕所内有女员工,张某没有否认该内容,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他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也侵犯了女员工的隐私权,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认定张某故意进入女厕所属于厂规中“无理取闹”的范围。
24.综上,法院认定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张要求公司在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25.来源:看看新闻K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