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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周世虹(全国人大代表周世虹)

2024-03-09 13:00:08次浏览条评论

10.“犯罪的附带后果有许多主体和类型。现实中,由于各类主体有权作出限制,犯罪的附带后果被滥用,变相剥夺了犯罪人本人、其亲属和特殊利益相关者的劳动就业权和个人发展权,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周指出,这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也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原则。同时,它还要求犯罪分子以外的人对变相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11.基于此,周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就犯罪附带后果立法。对行为人相关权利特别是宪法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规范犯罪附带后果的概念、范围、类型及相关制度,以实现犯罪附带后果的法定化、体系化;明确禁止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擅自设立罪名。

12.同时,他建议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轻罪设定犯罪记录消除期限,犯罪记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消除。没有必要履行报告犯罪记录的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对他们实施有后果的犯罪。

13.周还建议建立区分犯罪的附带后果制度。如将犯罪的附带后果设定为重罪;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只限制从事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工作和特定职业;犯罪记录报告制度不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的轻微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披露或接受犯罪记录;对于过失犯罪,附带后果轻于故意犯罪,职业限制仅限于犯罪所涉及的职业。

14.九派新闻通讯员肖杰北京报道。

15.编辑刘猛

16.【爆料】请联系记者微信:linghaojizhe

17.【来源:九拍新闻】

18.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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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标题:政协委员周:呼吁建立差别化犯罪的附带后果制度,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2.在202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周带来了一份关于犯罪附带后果立法的提案,将提交大会审议。

3.周本人。图/国浩律师事务所

4.在我国,犯罪的附带后果是指犯罪人及其亲属和特定社会关系因其刑罚或处罚记录而受到限制、禁止或剥夺权利或资格等后果。

5.目前,除《刑法》第37条之一和第188条规定的从业禁止和犯罪记录报告制度外,中国还有388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涉及犯罪的附带后果。

6.犯罪附带后果主要有八种类型,即职业禁止、如实报告义务、禁止或限制考试资格、限制定居、限制名誉或荣誉获取、排除社会保障、限制收养、限制签发护照和出入境。

7.有160多项法律法规限制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就业和职业,包括26种对国家机关职业资格的限制和19种对企业和机构的限制,包括不能担任法官、警察、仲裁员、企业高管等。,甚至是拍卖商、房地产经纪人、出租车司机和快递员。

8.在适用范围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附带后果不仅适用于犯罪分子本人,而且对犯罪分子亲属及其特定社会交往的就业、就学、入伍等社会活动也有限制,特别是在招录公务员、招录政法干部、公安政法院校招生、参军入伍等领域。

9.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中关于犯罪附带后果的规定外,政府机关、工人、青年妇女、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都对有犯罪记录的人及其亲属和特定社会接触者设定了工作和生活限制。犯罪的附带后果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团体、组织文件中,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自行设定招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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